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直學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鄭家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直學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皓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