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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原告
    張麗君陳秀麟李先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張麗君 陳秀麟 李先佻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原 告 請求金額 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張麗君 2萬6950元 1000元 1000元 陳秀麟 2萬6950元 1000元 1000元 李先佻 2萬6950元 1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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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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