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品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張品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陳俊森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