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 原告
- 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黃明偉
- 訴訟代理人 劉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