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黃明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明偉 訴訟代理人 劉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