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69號
- 原告
- 謝慧鶯
高揚名
閻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同意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1769號
高揚名
閻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同意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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