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同意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黃珮如
- 當事人謝慧鶯、高揚名、閻明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謝慧鶯 高揚名 閻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同意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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