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昇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