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9號原 告 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原告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徐欣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