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16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 共同
- 複代理人
-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3元、而原告震旦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500元,共計80,7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