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
- 原告
-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