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71號
- 原告
- 銓曜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娟 任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被告
-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815元(計算式:
11×35000+397815=7828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