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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7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銓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娟 任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告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815元(計算式:

11×35000+397815=7828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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