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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袁蕙華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鍾啟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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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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