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文鍾、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鍾啟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