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 原 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鍾
- 原 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鍾啟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