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牧野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