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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1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振邦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林志賢
原告
林志賢

林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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