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96號
- 原告
-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于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慧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21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慧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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