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 列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返還機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36元、而原告震旦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9,596元,共計320,1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 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