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超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9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