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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磯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竣傑及李致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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