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磯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竣傑及李致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