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11號
- 原告
- 張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但馬屋貿易有限公司、台灣牛陣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第4、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696元(計算式:254,337+984+586+20,289+500=276,69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