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聰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但馬屋貿易有限公司、台灣牛陣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第4、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696元(計算式 :254,337+984+586+20,289+500=276,69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