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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1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但馬屋貿易有限公司、台灣牛陣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第4、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696元(計算式:254,337+984+586+20,289+500=276,69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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