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原 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