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黃桐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桐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