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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陳震聲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成機電有限公司、陳人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08 元(計算式:租金106,720 元+數位影印機殘值23,588元=130,3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司訴訟金額為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0 元(計算式:1,440 元+1,000 元=2,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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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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