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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告
閻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芮咖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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