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長榮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仁
- 被告
-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