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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97號

原告
富力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以理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介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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