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嫻
- 訴訟代理人
- 趙容
- 被告
- 帟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