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郭思嫻 趙容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