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
- 原告
-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 被告
-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房 屋第9號座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 2,500元×12月÷10% =3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75,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 75,000元=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