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 告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房屋第9號座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 2,500元×12月÷10% =3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75,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75,000元=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