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必思維品牌顧問有限公司、賴盈菁、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盧俊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00號原 告 必思維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菁 被 告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