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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00號

給付設計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必思維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菁
被告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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