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原瑜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01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