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28號
- 原告
- 蔣美雪
- 原告
- 張昭賢
- 原告
- 張嘉真
- 原告
- 張育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傳盛律師
- 被告
- 家鼎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若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聲明可分,原告蔣美雪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00元,原告張昭賢、張嘉真、張育滕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000元,故原告四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各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