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蔣美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28號 原 告 蔣美雪 張昭賢 張嘉真 張育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家鼎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若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聲明可分,原告蔣美雪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00元,原告張昭賢、張嘉真、張育滕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000元,故原告四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各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