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盈工程行、賴宏銘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