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蔡宗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78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何喜運 被 告 蔡宗甫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