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