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家平、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楷傑、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尤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38號原 告 吳家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傑 被 告 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尤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即原證九撕除費用),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