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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吳家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告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傑
被告
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尤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即原證九撕除費用),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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