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吳家平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被告
-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楷傑
- 被告
- 愛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尤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即原證九撕除費用),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