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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9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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