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黎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