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鳳珠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健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7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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