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牧野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毅車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