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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毅車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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