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