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鞠成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星銓 被 告 鞠成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