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吳志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92號 原 告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滄凌(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代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