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鼎興業有限公司、吳孟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共計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