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勝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李玟旬律師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