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