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玟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昌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奕臻
- 訴訟代理人
-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