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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奕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李玟旬律師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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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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