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霍可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