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霍可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