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陳麗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