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世界豆漿大王店、莊滄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34號聲 請 人 世界豆漿大王店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芳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序駁回原告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按:因原告追加請求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案號變更為一○九年度北訴字第三四號),兩造間之事由發生於新北市永和區,被告地址亦坐落新北市永和區,被告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對管轄權沒有意見係因不懂法律而非真意,聲請以無管轄權之理由駁回相對人之訴云云。 三、經查:㈠縱認本院原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然本件被告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言詞辯論,且表示對管轄權沒有爭執,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本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該條規定並不因聲請人宣稱不懂法律即得不予適用;㈡更進一步言,參酌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管轄權之爭執僅涉及本件是否應移送其他法院審理之問題,聲請人聲請以無管轄權之理由駁回相對人之訴,顯屬無據;㈢基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 事 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