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35號

返還交易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鳳珠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培儒
訴訟代理人
賴宏亮
訴訟代理人
彭中彥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被告
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仁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交易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109年度北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