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政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璇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司比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提出附表並主張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併請求返還附表所示9張本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65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328元,原告僅繳納11萬1352元,尚欠897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