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逸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張作詮律師 被 告 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富紘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