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惠津、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乾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原 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 告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書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