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張瓊華

  • 當事人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原 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 告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書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