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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原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告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書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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