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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

返還旅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

原告
吳羿鋐
被告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返還旅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27日下午4 時3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3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43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與原告簽訂旅遊契約,其後因疫情關係於民國109 年2月19日,被告扣除相關成本後同意退還原告新台幣17,43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退款切結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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