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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500),爰依 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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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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