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陳國森
- 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品誼、陳松輝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1,133元,應各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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